借阅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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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遗失损坏书刊的赔偿办法

作者:  |  日期:2010-08-31

一 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的书刊,对所借书刊要妥善保管,不得丢失、污损、涂写、圈划、撕页、折摺和丢失。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,可以购买同版、同卷册书刊赔偿。


二  对污损或丢失书刊,购买不到同版、同卷册书刊归还的,按以下规定赔偿:


(一) 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


200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2倍赔偿;

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3倍赔偿;

198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1979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

(二) 丢失多卷书刊中的一册(且无单册标价)者,按全套书原价赔偿。


三  污损程度不大,尚能继续流通使用的书刊按以下办法处理:


(一)  勾划在10页以上的,将原书收回并按原价赔偿。


(二)  勾划在10页以下的,原书收回,每页赔款1元。


(三)  贵重、复本少及绝版书,原书收回,并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。


四  丢失已赔偿的书刊,从赔偿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者,可交回原书刊,凭原赔偿收据办理退费手续。


五  毕业生未还清图书而所在系、部(科室)为其办理了离校手续者,由所在系、部(科室)在三天内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或由所在系、部(科室)负责赔偿。


六  偷窃书刊资料,一经发现,除交回原书、刊外,处以每本50-100元罚款,停止借阅一学期,并公开点名批评和通知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或两次以上(含两次)偷窃书刊者,则报请学院进行行政处分(包括开除学籍)。


七  读者(包括集体借书经手人,下同)借阅书刊前应仔细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应向本馆工作人员申明,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有关页面加盖印记,方能借出。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借者负责,按第三条有关规定予以罚赔。


八  读者撕毁书刊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,并停止借阅1-3个月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书刊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20元以上罚款,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,情节严重者报学院从严处理。